婚姻訴訟中,被告可否申請財產保全?
婚姻訴訟中,被告可否申請財產保全?
若一方當事人惡意轉移、藏匿、揮霍或處分夫妻共有或個人財產,導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共同債務清償等問題出現,另一方可立即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如受理離婚案的法院因一方行為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判決,可依據另一方申請或自行對爭議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確保判決順利執行。財產保全,又稱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而采取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判決生效后得以順利執行。常見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保全通常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核批準后實施。財產保全亦可理解為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訴訟期間,為保障判決順利執行或避免財產受損,對當事人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其處分或禁止特定行為的臨時措施?!痉梢罁?;
導讀若一方當事人惡意轉移、藏匿、揮霍或處分夫妻共有或個人財產,導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共同債務清償等問題出現,另一方可立即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如受理離婚案的法院因一方行為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判決,可依據另一方申請或自行對爭議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確保判決順利執行。財產保全,又稱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而采取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判決生效后得以順利執行。常見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保全通常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核批準后實施。財產保全亦可理解為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訴訟期間,為保障判決順利執行或避免財產受損,對當事人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其處分或禁止特定行為的臨時措施?!痉梢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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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被告有權申請財產保全。若一方當事人惡意轉移、藏匿、揮霍或處分夫妻共有或個人財產,導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共同債務清償等問題出現,另一方可立即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如受理離婚案的法院因一方行為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判決,可依據另一方申請或自行對爭議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確保判決順利執行。財產保全,又稱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而采取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判決生效后得以順利執行。常見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保全通常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核批準后實施。財產保全亦可理解為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訴訟期間,為保障判決順利執行或避免財產受損,對當事人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其處分或禁止特定行為的臨時措施。【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婚姻訴訟中,被告可否申請財產保全?
若一方當事人惡意轉移、藏匿、揮霍或處分夫妻共有或個人財產,導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共同債務清償等問題出現,另一方可立即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如受理離婚案的法院因一方行為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判決,可依據另一方申請或自行對爭議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確保判決順利執行。財產保全,又稱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而采取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判決生效后得以順利執行。常見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保全通常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核批準后實施。財產保全亦可理解為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訴訟期間,為保障判決順利執行或避免財產受損,對當事人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其處分或禁止特定行為的臨時措施。【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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