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倫王國的社會等級與土地制度
古巴比倫王國的社會等級與土地制度
1.社會等級制度;古巴比倫人根據其在社會中的權力地位被劃分為三個主要等級,這一劃分并不基于財富而是基于權力。第一等級是“阿維魯”,即擁有公民權的自由民,包括國王和大多數城市居民。第二等級是“穆什根努”,即無公民權的自由民,例如未在城邑登記的農民。第三等級是奴隸,他們是完全失去自由的人。在法律地位上,這三個等級有明確的區分。然而,在經濟層面上,前兩個等級的情況更為復雜。阿維魯階層中既有奴隸主也有非奴隸主,穆什根努階層同樣存在這兩種情況。穆什根努與阿維魯的區別在于,他們依附于王室,包括一些小生產者。奴隸則是奴隸主的財產。2.土地制度;在古巴比倫時期,土地主要歸自由奴隸主所有(他們通過開墾、購買或繼承獲得土地)和王室所有。王室土地的分配取決于個人對國家的貢獻。
導讀1.社會等級制度;古巴比倫人根據其在社會中的權力地位被劃分為三個主要等級,這一劃分并不基于財富而是基于權力。第一等級是“阿維魯”,即擁有公民權的自由民,包括國王和大多數城市居民。第二等級是“穆什根努”,即無公民權的自由民,例如未在城邑登記的農民。第三等級是奴隸,他們是完全失去自由的人。在法律地位上,這三個等級有明確的區分。然而,在經濟層面上,前兩個等級的情況更為復雜。阿維魯階層中既有奴隸主也有非奴隸主,穆什根努階層同樣存在這兩種情況。穆什根努與阿維魯的區別在于,他們依附于王室,包括一些小生產者。奴隸則是奴隸主的財產。2.土地制度;在古巴比倫時期,土地主要歸自由奴隸主所有(他們通過開墾、購買或繼承獲得土地)和王室所有。王室土地的分配取決于個人對國家的貢獻。
簡介:古巴比倫王國成立于公元前19世紀,由阿摩利人建立在兩河流域,是古代世界的一個奴隸制國家,也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如今,古巴比倫的文明已經消逝。關于其歷史的主要文獻包括希羅多德的旅行記錄和《漢謨拉比法典》。以下是古巴比倫的社會等級和土地制度的概述:1. 社會等級制度 古巴比倫人根據其在社會中的權力地位被劃分為三個主要等級,這一劃分并不基于財富而是基于權力。第一等級是“阿維魯”,即擁有公民權的自由民,包括國王和大多數城市居民。第二等級是“穆什根努”,即無公民權的自由民,例如未在城邑登記的農民。第三等級是奴隸,他們是完全失去自由的人。 在法律地位上,這三個等級有明確的區分。然而,在經濟層面上,前兩個等級的情況更為復雜。阿維魯階層中既有奴隸主也有非奴隸主,穆什根努階層同樣存在這兩種情況。穆什根努與阿維魯的區別在于,他們依附于王室,包括一些小生產者。奴隸則是奴隸主的財產。2. 土地制度 在古巴比倫時期,土地主要歸自由奴隸主所有(他們通過開墾、購買或繼承獲得土地)和王室所有。王室土地的分配取決于個人對國家的貢獻。 根據《漢謨拉比法典》,土地分配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祭司和商人等,他們獲得土地作為為國王服務的報酬,這種土地可以買賣,但新買家必須為原賣家提供相同的國王服務。這些人通常是富有的奴隸主。第二種是服兵役的人,他們獲得土地作為服役的補償。第三種是納貢人,他們獲得土地耕種,并向國王支付租金。這兩種人都不能出售或轉讓從國王那里獲得的土地,但他們對自己的私有土地有完全的所有權,可以出售、轉讓、抵押或出租。這表明當時國家承認私有土地的轉讓權。
古巴比倫王國的社會等級與土地制度
1.社會等級制度;古巴比倫人根據其在社會中的權力地位被劃分為三個主要等級,這一劃分并不基于財富而是基于權力。第一等級是“阿維魯”,即擁有公民權的自由民,包括國王和大多數城市居民。第二等級是“穆什根努”,即無公民權的自由民,例如未在城邑登記的農民。第三等級是奴隸,他們是完全失去自由的人。在法律地位上,這三個等級有明確的區分。然而,在經濟層面上,前兩個等級的情況更為復雜。阿維魯階層中既有奴隸主也有非奴隸主,穆什根努階層同樣存在這兩種情況。穆什根努與阿維魯的區別在于,他們依附于王室,包括一些小生產者。奴隸則是奴隸主的財產。2.土地制度;在古巴比倫時期,土地主要歸自由奴隸主所有(他們通過開墾、購買或繼承獲得土地)和王室所有。王室土地的分配取決于個人對國家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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