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試用期規定
勞務派遣合同試用期規定
勞務派遣合同中并沒有試用期,只有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由于勞務派遣僅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因此無需約定試用期。因此,用工主體與派遣員工之間的非勞動關系,不存在訂立試用期的可能性。【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導讀勞務派遣合同中并沒有試用期,只有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由于勞務派遣僅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因此無需約定試用期。因此,用工主體與派遣員工之間的非勞動關系,不存在訂立試用期的可能性。【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務派遣合同中并沒有試用期,只有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由于勞務派遣僅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因此無需約定試用期。因此,用工主體與派遣員工之間的非勞動關系,不存在訂立試用期的可能性。【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務派遣合同試用期規定
勞務派遣合同中并沒有試用期,只有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由于勞務派遣僅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因此無需約定試用期。因此,用工主體與派遣員工之間的非勞動關系,不存在訂立試用期的可能性。【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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