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檔案管理工作,包括規劃、組織、協調、制定統一制度和監督指導。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檔案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需指定專人管理本機關檔案,并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進行指導。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設立檔案機構或指定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檔案保管工作,并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3.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檔案館作為文化事業機構,集中管理分管范圍內的檔案,職責包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檔案。以上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六條至第九條進行闡述,法律規定了檔案管理的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以及檔案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獎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