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運行小時數與發電小時數的作用不同。運行小時數指的是發電機從并網到解列期間實際運行的小時數,通常按月度或年度統計。而發電小時數是指發電機在運行期間實際發電的小時數。由于發電機的負荷會變化,需要將運行小時數折合成額定功率下的運行小時,從而得出利用小時數這一概念,即一年中可用于發電的小時總和。2. 發電機組的利用小時數是通過全年發電量除以機組核定的銘牌出力得出的。利用小時數是衡量發電設備生產能力利用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其準確計算方法是報告期發電量除以發電設備容量得出的運行小時數。與之相關的設備利用率指標則是運行小時數與該時期日歷小時數的比率。兩者的計算方法不同。擴展資料:平均發電設備利用小時等于報告期發電量除以報告期的平均發電設備容量。這一指標不僅可以用于單個電廠,也可以用于省份、跨省大電網甚至全國范圍。平均發電設備利用小時還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火電機組年平均設備利用小時=8760小時(或8784小時)×設備可用率%×火電機組年負荷率%×(1-負載、事故備用率%)。其中,設備可用率考慮了機組的計劃大小修和部分臨時檢修,可采用90%左右;火電機組年負荷率在水火電聯合運用的電網中,由于水電調峰,年負荷率可在75%~80%時達到83%~88%;負載、事故備用率采用8%~10%。平均發電設備利用小時高,表示設備利用率高,但如果過高,則意味著電網缺乏必要的備用容量。因此,在規劃中需要確定一個合適的平均設備利用小時,以確保電網有足夠的備用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