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與小時工在工作形式、合同簽訂和社會保障方面存在明顯差異。首先,工作形式上的區別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指兼職,不強調工作時間上的嚴格考勤。它與兼職工作相似,但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至少工傷保險。而小時工是按小時計酬的工作方式,可能與兼職員工有所重疊,但也有可能是用人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而固定的小時工需求,這時用人單位會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選擇計時工資支付方式,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次,在合同簽訂方面,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能只需要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而小時工的用人單位則應積極繳納包括社保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律上得到了特別規范,與全日制用工有所不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則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除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最后,在社會保障方面,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通常只需要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而小時工的用人單位則應積極繳納包括社保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障費用。這樣,非全日制用工與小時工在社會保障上也有所區別。總之,非全日制用工與小時工在工作形式、合同簽訂和社會保障方面各有不同。了解這些區別有助于勞動者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并獲得相應的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