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法律規定
五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法律規定
1.用人單位不得與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2.用人單位不得與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3.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服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4.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合同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5.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合作關系的性質不屬于勞動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哪些情形。1.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2.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
導讀1.用人單位不得與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2.用人單位不得與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3.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服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4.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合同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5.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合作關系的性質不屬于勞動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哪些情形。1.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2.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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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種情形不構成勞動關系1. 用人單位不得與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2. 用人單位不得與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3. 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服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4. 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合同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5. 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合作關系的性質不屬于勞動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哪些情形1. 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2. 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3. 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的事實勞動關系。4. 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勞動關系。5. 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事實勞動關系。
五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法律規定
1.用人單位不得與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2.用人單位不得與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3.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服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4.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合同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5.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合作關系的性質不屬于勞動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哪些情形。1.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2.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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