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35條欠費解讀
電信條例35條欠費解讀
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用戶另約交費期限及方式,此約定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用戶補足費用及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應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第291號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53號)首次修訂該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該條例。第二次修訂旨在規范電信市場秩序,保護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電信網絡與信息安全,促進電信行業的健康發展。
導讀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用戶另約交費期限及方式,此約定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用戶補足費用及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應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第291號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53號)首次修訂該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該條例。第二次修訂旨在規范電信市場秩序,保護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電信網絡與信息安全,促進電信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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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若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費用,并可按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若用戶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費,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用戶在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費用及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依法追繳欠費及違約金。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用戶另約交費期限及方式,此約定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用戶補足費用及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應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第291號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53號)首次修訂該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該條例。第二次修訂旨在規范電信市場秩序,保護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電信網絡與信息安全,促進電信行業的健康發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與電信相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中,“電信”指的是利用有線、無線電磁系統或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或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依照本條例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電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打破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必須依法經營,保持商業道德,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電信業務經營者有責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且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
電信條例35條欠費解讀
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用戶另約交費期限及方式,此約定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用戶補足費用及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應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第291號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53號)首次修訂該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該條例。第二次修訂旨在規范電信市場秩序,保護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電信網絡與信息安全,促進電信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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