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沒有獨立財務科室的事業單位中,財務工作的負責主體可能會有所不同,這取決于單位的具體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法》,事業單位必須設立財務部門或財務人員,以管理財務事務。3. 在沒有獨立財務部門的單位中,依據法律規定,負責人或法人代表將承擔財務管理職責。4. 若單位設有專門的財務負責人,該負責人通常會被授權為主要執行財務管理職責的人員。5. 如果單位沒有專門的財務負責人,分管領導或法人代表將負責履行財務管理職責。6. 上述情況體現了單位內部管理職責的分配,確保了財務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