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到案能否認定自首?
口頭傳喚到案能否認定自首?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自動投案進行了進一步解釋,指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察覺,或雖被察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訊問或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法院投案。最高法對“自動投案”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解釋,只要能體現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即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口頭傳喚并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對于口頭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為應符合自動投案的條件,因為此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選擇是否到案,甚至選擇逃避。所以,口頭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應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導讀《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自動投案進行了進一步解釋,指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察覺,或雖被察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訊問或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法院投案。最高法對“自動投案”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解釋,只要能體現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即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口頭傳喚并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對于口頭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為應符合自動投案的條件,因為此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選擇是否到案,甚至選擇逃避。所以,口頭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應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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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傳喚到案能否認定為自首,存在一定爭議。一些律師認為,口頭傳喚并不足以構成自首,而應視為坦白。然而,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自首需要同時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一規定明確指出,自首的認定需同時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自動投案進行了進一步解釋,指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察覺,或雖被察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訊問或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法院投案。最高法對“自動投案”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解釋,只要能體現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即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口頭傳喚并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對于口頭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為應符合自動投案的條件,因為此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選擇是否到案,甚至選擇逃避。所以,口頭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應被認定為自動投案。在司法實踐中,如王春明盜竊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指出,王春明在接到傳喚后主動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這表明,即使在接到口頭通知后主動歸案并供述,也符合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的自首條件。
口頭傳喚到案能否認定自首?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自動投案進行了進一步解釋,指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察覺,或雖被察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訊問或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法院投案。最高法對“自動投案”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解釋,只要能體現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即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口頭傳喚并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對于口頭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為應符合自動投案的條件,因為此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選擇是否到案,甚至選擇逃避。所以,口頭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應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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