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成都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管理。第三條(門(樓)牌的范圍):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附號牌)、樓(棟)牌、單元牌、戶號牌。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的主管部門,區(市)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地名主管部門指導。民政、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第五條(編制、安裝范圍):經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區域范圍內的住宅、商業店鋪、單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門,都應當編制、安裝門(樓)牌。第六條(編制原則):門(樓)牌的編制應當遵循科學、規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則。
導讀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管理。第三條(門(樓)牌的范圍):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附號牌)、樓(棟)牌、單元牌、戶號牌。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的主管部門,區(市)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地名主管部門指導。民政、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第五條(編制、安裝范圍):經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區域范圍內的住宅、商業店鋪、單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門,都應當編制、安裝門(樓)牌。第六條(編制原則):門(樓)牌的編制應當遵循科學、規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門(樓)牌管理,實現門(樓)牌標準化和規范化,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管理。第三條(門(樓)牌的范圍):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附號牌)、樓(棟)牌、單元牌、戶號牌。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的主管部門,區(市)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地名主管部門指導。民政、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第五條(編制、安裝范圍):經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區域范圍內的住宅、商業店鋪、單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門,都應當編制、安裝門(樓)牌。第六條(編制原則):門(樓)牌的編制應當遵循科學、規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則。第七條(門牌一般編號規定):門牌(附號牌)編號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門牌編號順序依照道路走向確定:東西走向的,由東向西編號;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編號;東北西南走向的,由東北向西南編號;東南西北走向的,由東南向西北編號。(二)道路兩側有空地待建設的,應按3-5米預留一個空號;未預留空號又增開新門的,在現有門牌號下按順序編附號。(三)門牌單雙號以門牌編號順序為朝向,按左單右雙進行編號。第八條(門牌特殊編號規定):延伸道路或環形道路門牌(附號牌)編號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城鎮內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鎮內向郊外編號;主要道路兩側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為起點編號;只有一個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處為起點編號。(二)環形道路,按環形路逆時針方向編號。第九條(樓(棟)、單元、戶號編號規定):樓(棟)、單元、戶號牌編號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一棟樓(包含平房)編一個樓(棟)號;院落內如有空曠區域可能擴建樓房(包含平房)的,應預留樓(棟)號。(二)樓房(包含平房)應編制單元號,面向樓房由左向右按順序編號。(三)樓房(包含平房)戶號牌應按單元,由樓梯入口處,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順序編號。第十條(農村門牌的編號):農村地區門牌號可以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編號,也可以依據房屋布局從自然村主要入口處為起點按順序編號。第十一條(制作):門(樓)牌的制作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第十二條(安裝要求):設有大門的單位、住宅小區、高層建筑應安裝大門牌;不宜安裝大門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門,安裝小門牌;樓房、院內房屋應安裝樓(棟)牌、單元牌和戶號牌。大門牌應安裝在大門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門牌安裝在房屋門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樓(棟)牌應安裝在臨街面的樓棟山墻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條道路或同一個院落的樓(棟)牌,應安裝在一個水平線上。第十三條(經費承擔):門(樓)牌的制作、安裝和維護經費,按下列規定分別由所在地區(市)縣財政部門、開發建設單位和產權單位承擔:(一)新建房屋(含拆遷安置房)首次安裝門(樓)牌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制作、安裝并承擔制作、安裝費用。(二)現有房屋和院門須按規定補充安裝、重新安裝的門(樓)牌,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屬于法人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的,由產權單位負責按規定制作、安裝并承擔制作、安裝費用;產權不屬于法人單位的,由轄區公安機關負責制作、安裝,制作、安裝費用由財政部門承擔。(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須變更門(樓)牌的,由轄區公安機關負責制作、安裝,制作、安裝費用由財政部門承擔。(四)門(樓)牌因自然損壞、脫落需維護的,維護費用比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分別承擔。(五)因擅自拆除、改裝或人為損壞門(樓)牌需重新制作、安裝的,制作、安裝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由財政部門承擔的門(樓)牌制作、安裝、維護經費,公安機關應提出預算方案,列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及時核撥,專款專用。
成都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管理。第三條(門(樓)牌的范圍):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附號牌)、樓(棟)牌、單元牌、戶號牌。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的主管部門,區(市)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地名主管部門指導。民政、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第五條(編制、安裝范圍):經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區域范圍內的住宅、商業店鋪、單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門,都應當編制、安裝門(樓)牌。第六條(編制原則):門(樓)牌的編制應當遵循科學、規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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