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給土地使用者時,受讓人需支付的一定金額,用以補償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及權利的折合貨幣補償。2005年8月13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發布了一則關于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的通知。該通知旨在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管理,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通知》(京政發〔2002〕32號),結合房山區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通知指出,房山區的土地等級劃分為六級至十級。調整后的土地出讓金標準,按照樓面毛地價的60%確定。具體來說,商業用地的樓面出讓金標準為六級至十級分別為300-444元/建筑平方米、216-324元/建筑平方米、108-228元/建筑平方米、54-114元/建筑平方米;綜合用地的樓面出讓金標準為240-360元/建筑平方米、150-282元/建筑平方米、84-156元/建筑平方米、54-90元/建筑平方米;居住用地的樓面出讓金標準為90-210元/建筑平方米、72-168元/建筑平方米、60-132元/建筑平方米、54-90元/建筑平方米;工業用地的樓面出讓金標準為81-135元/建筑平方米、60-96元/建筑平方米、36-60元/建筑平方米、12-36元/建筑平方米。土地用途分為商業、綜合、居住、工業四類,樓面出讓金標準依據北京市政府2002年公布的樓面毛地價的60%確定。土地等級則劃分為六級至十級,具體為六級(良鄉工業開發區內的工業用地)、七級(良鄉衛星城、燕房衛星城規劃范圍內的各類用地)、八級(主要建制鎮,包括新鎮、長陽鎮、長溝鎮、竇店鎮、琉璃河鎮、周口店鎮(平原地區)、閻村鎮、韓村河鎮(平原地區)、青龍湖鎮(平原地區)、十渡鎮鎮域內的各類用地)、九級(石樓鎮、周口店鎮(山區地區)、韓村河鎮(山區地區)、青龍湖鎮(山區地區)、大石窩鎮、張坊鎮鎮域內的各類用地)、十級(蒲洼鄉、佛子莊鄉、史家營鄉、霞云嶺鄉、河北鎮、南窖鄉、大安山鄉的商業、綜合、居住用地)。土地出讓金的收繳計算方法為:當容積率≥1時,土地出讓金=樓面出讓金×建筑面積;當容積率<1時,土地出讓金=樓面出讓金×用地面積。調整后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自2003年3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國土房管局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