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培訓內容記錄表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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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3.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應包括。- 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4.勞動者的培訓應包括。- 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5.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的勞動者,應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6.當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崗位調整導致新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用人單位應重新進行培訓。7.職業衛生培訓方式可包括。
導讀2.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3.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應包括。- 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4.勞動者的培訓應包括。- 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5.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的勞動者,應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6.當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崗位調整導致新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用人單位應重新進行培訓。7.職業衛生培訓方式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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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單位有責任開展職業衛生培訓。2. 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3. 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應包括: - 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 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4. 勞動者的培訓應包括: - 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 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 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 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5. 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的勞動者,應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6. 當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崗位調整導致新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用人單位應重新進行培訓。7. 職業衛生培訓方式可包括: - 參加監督部門或技術服務機構舉辦的培訓班; - 委托監督部門培訓; - 邀請專業人員或示范企業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授課。8. 負責人的培訓重點為法律法規知識,勞動者培訓重點為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9. 培訓的法律法規內容應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應包括識別和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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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3.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應包括。- 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4.勞動者的培訓應包括。- 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5.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的勞動者,應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6.當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崗位調整導致新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用人單位應重新進行培訓。7.職業衛生培訓方式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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