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51dongshi.com/20250105/wz/18512330852.jpg)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這體現了我國對于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三點進一步明確,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這意味著,如果一戶人家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再申請第二處將不會得到批準。國家對于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認定并無統一明確的規定,但紹興嵊州市官方發布的認定標準可以供參考。根據該標準,“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戶(寄戶除外)。戶數及人口以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為基礎,由國土部門最終認定。具體認定標準包括:夫妻離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離婚后一方又另行結婚的可以認定分戶;農戶只有一個子女的,父母與子女共同申請,不得另行分戶;農戶有兩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父母隨兒子提出申請,不得另行分戶;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單獨申請分戶,其中父母應隨一方子女,不得單獨分戶;一戶村民雖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但面積總和未超過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可以認定為一宅;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為兒子)符合結婚條件的,同住一宅且現有住房占地面積少于最高限額的,可以申請第二宅;干部、職工的配偶為農民,需要在配偶的戶籍所在地建房,且沒有享受公房、集資房、貨幣分房等房改政策的。建房宅基地面積標準以村莊規劃布局為準,但使用農用地的面積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25㎡,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積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40㎡。這一標準的設定旨在確保農村宅基地使用的合理性,避免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