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的貨物是否需要結轉成本?請大家指教!我在實務中遇到這樣一個問
贈送的貨物是否需要結轉成本?請大家指教!我在實務中遇到這樣一個問
然而,法律意義上的無償贈送則是指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無私行為,這種贈送是出于自愿,不涉及任何商業交易。根據《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對外捐贈是指企業將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隨貨贈送”與無償贈送在本質上存在顯著差異。首先,從稅務角度看,無償贈送需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即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而“隨貨贈送”則屬于附有條件、義務的有償贈送,不應單獨計算銷項稅額。其次,在財產質量方面,無償贈送的財產即使有瑕疵,贈送人也不承擔責任;而“隨貨贈送”的贈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
導讀然而,法律意義上的無償贈送則是指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無私行為,這種贈送是出于自愿,不涉及任何商業交易。根據《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對外捐贈是指企業將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隨貨贈送”與無償贈送在本質上存在顯著差異。首先,從稅務角度看,無償贈送需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即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而“隨貨贈送”則屬于附有條件、義務的有償贈送,不應單獨計算銷項稅額。其次,在財產質量方面,無償贈送的財產即使有瑕疵,贈送人也不承擔責任;而“隨貨贈送”的贈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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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銷售主貨物的同時,通常會采取一種促銷手段,即“隨貨贈送”。這種贈送行為并非出于純粹的慈善或感情目的,而是企業為了促進銷售、增加利潤而采取的正常交易行為。例如,購買一臺標價500元的微波爐(實際價值480元),同時贈送一套價值20元的餐具。這里的贈送實際上是為了誘導消費者購買微波爐,餐具的價值已經隱含在微波爐的售價中。然而,法律意義上的無償贈送則是指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無私行為,這種贈送是出于自愿,不涉及任何商業交易。根據《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對外捐贈是指企業將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隨貨贈送”與無償贈送在本質上存在顯著差異。首先,從稅務角度看,無償贈送需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即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而“隨貨贈送”則屬于附有條件、義務的有償贈送,不應單獨計算銷項稅額。其次,在財產質量方面,無償贈送的財產即使有瑕疵,贈送人也不承擔責任;而“隨貨贈送”的贈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例如,某手機廠商宣傳購買某型號手機即贈送品牌電池。手機標價3861元(實際價值3810元),成本3000元;電池不標價(實際價值51元),成本20元。會計處理為:現金收入3861元,主營業務收入(手機)3300元,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額)561元;主營業務成本3020元(手機成本3000元加電池成本20元)。從增值稅鏈條來看,手機有對應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而電池雖只有進項稅額但銷項稅額已隱含在手機的銷項稅額中。在實際操作中,“隨貨贈送”的銷售形式需滿足一定形式要件:有公司內部銷售協議、明確活動起止時間、在發票上注明贈送物品名稱(價值可不注)、在結轉銷售成本時同步結轉主貨物與從貨物的價值且數量一致。總之,企業采用“隨貨贈送”等營銷策略旨在擴大銷售、增加利潤。這種策略雖改變了傳統的銷售方式,但其賺取利潤的本質并未改變。“隨貨贈送”被視為有償捐贈而非無償捐贈。
贈送的貨物是否需要結轉成本?請大家指教!我在實務中遇到這樣一個問
然而,法律意義上的無償贈送則是指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無私行為,這種贈送是出于自愿,不涉及任何商業交易。根據《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對外捐贈是指企業將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隨貨贈送”與無償贈送在本質上存在顯著差異。首先,從稅務角度看,無償贈送需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即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而“隨貨贈送”則屬于附有條件、義務的有償贈送,不應單獨計算銷項稅額。其次,在財產質量方面,無償贈送的財產即使有瑕疵,贈送人也不承擔責任;而“隨貨贈送”的贈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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