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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與不動產證的差異在于,前者被稱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后者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對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書的合并。房產證涵蓋房主信息、共有情況、地址、注冊日期、性質、使用目的、建筑現狀及地況等詳盡內容;然而,不動產權證相較于房產證新增了鐳射區域(即激光防偽標識,用于防范造假行為)、不動產單元編號、有效期等額外要素。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