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六個月以后被單位辭退,想要經濟補償,請適用勞動法的哪個條款?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六個月以后被單位辭退,想要經濟補償,請適用勞動法的哪個條款?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這意味著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表明,即使合同期滿未續簽,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導讀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這意味著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表明,即使合同期滿未續簽,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六個月以后被單位辭退,想要經濟補償,請適用勞動法的哪個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存在相關條款。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這意味著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表明,即使合同期滿未續簽,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本案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因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具體計算方法是,從實際用工一滿一個月(2013年6月21日)至解釋勞動合同時間(2013年11月25日)計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因“不服從公司指令”被辭退,則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從2013年6月21日起至解釋勞動合同時間(2013年11月25日)的雙倍工資。詳情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六個月以后被單位辭退,想要經濟補償,請適用勞動法的哪個條款?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這意味著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表明,即使合同期滿未續簽,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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