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實際上,法律并不禁止個人第三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自2008年以來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0年,員工有權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拒絕簽訂,則可能需要賠償員工,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員工必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否則合同到期后,將失去要求簽訂的權利。我們曾多次處理此類情況。如果員工目前已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合同,則在合同期間無法要求改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合同期滿后,員工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公司應當同意。從法律專業人員的角度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主要區別在于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其他方面沒有區別。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等,公司仍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賠償金。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