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
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3.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適用《勞動法》。《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4.《勞動合同法》同樣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5.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建筑業拖欠工資問題,一年的時效期間可能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導讀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3.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適用《勞動法》。《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4.《勞動合同法》同樣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5.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建筑業拖欠工資問題,一年的時效期間可能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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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時間限制。2.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3. 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適用《勞動法》。《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4. 《勞動合同法》同樣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5.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建筑業拖欠工資問題,一年的時效期間可能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6. 如果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勞動者應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7. 仲裁時效期間可因當事人主張權利、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并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當事人不能在規定時效期間申請仲裁,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8. 法律知識總結,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知道權利遭受侵害是指權利人主觀上已了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是指權利人盡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實。9. 如遇特殊情況或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優質的法律服務。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及中斷、中止的相關規定,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3.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適用《勞動法》。《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4.《勞動合同法》同樣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5.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建筑業拖欠工資問題,一年的時效期間可能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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