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教師簽訂這樣的責任書有法律依據嗎
讓教師簽訂這樣的責任書有法律依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進一步明確了,對于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如果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學校等機構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第三方侵權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該第三方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存在過錯,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教育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履行應有的義務,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學校與教師之間的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條款公平合理,避免任何一方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通過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維護教育機構與教師之間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環境的和諧穩定。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進一步明確了,對于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如果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學校等機構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第三方侵權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該第三方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存在過錯,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教育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履行應有的義務,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學校與教師之間的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條款公平合理,避免任何一方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通過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維護教育機構與教師之間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環境的和諧穩定。
學校在與教師簽訂安全責任書時,如果存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情況,該條款將被視為無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格式條款中若出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況,該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這主要是因為這樣的條款會導致雙方當事人在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出現偏差和不平等,嚴重時會構成顯失公平的情況,必須確認其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進一步明確了,對于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如果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學校等機構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第三方侵權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該第三方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存在過錯,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教育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履行應有的義務,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學校與教師之間的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條款公平合理,避免任何一方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通過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維護教育機構與教師之間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環境的和諧穩定。
讓教師簽訂這樣的責任書有法律依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進一步明確了,對于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如果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學校等機構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第三方侵權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該第三方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存在過錯,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教育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履行應有的義務,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學校與教師之間的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條款公平合理,避免任何一方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通過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維護教育機構與教師之間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環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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