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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前攜帶駕駛證是法律規定的必要步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等相關證件。若未隨車攜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并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辦理相關手續。若當事人能提供相應證明或完成手續,車輛將被及時返還。此外,故意遮擋、污損或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同樣會受到處罰。除了上述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同樣面臨處罰。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或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也會受到法律制裁。其他違法行為,如交通事故后逃逸、超速行駛、強迫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等,同樣將受到嚴厲處罰。總之,駕駛前務必攜帶駕駛證,以遵守法律法規并保障自身安全。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請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