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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和麗麗兩人分別使用鋸子進行木材的切割。方方每次鋸木材用時300/(5-1)=75秒,而麗麗每次鋸木材用時240/(6-1)=48秒。當方方鋸完8段木材時,用時為(8-1)*75=525秒。我們可以計算麗麗需要鋸多少次才能達到方方鋸8段所需的時間。由于525秒除以48秒得到的結果是10.9,再向上取整為11,這意味著麗麗需要鋸11次才能完成與方方相同數量的段數。通過對比,我們可以看出,盡管方方每次鋸的時間較長,但因為他每次能鋸出更多的段數,所以在完成相同數量的段數時,所需的總次數相對較少。而麗麗雖然每次鋸的時間較短,但因為她每次只能鋸出一小段,所以總的鋸的次數就相對較多。這個比較也揭示了一個重要的道理:在做類似的工作時,不僅要考慮單次操作的時間,還要考慮每次操作能完成的工作量。在效率上,方方顯然要優于麗麗。不過,如果考慮到其他因素,比如鋸子的磨損、人的疲勞程度等,這個結論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在純粹的時間和工作量比較上,我們可以得出上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