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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如果您的單位為您繳納了滿15年的養老保險,按照現行政策,您可以一直領取養老金直至去世。若您去世時個人賬戶仍有余額,您的家屬有權繼承您的養老金。對于未交滿15年的情況,北京市新出臺的文件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文件第二十五條規定,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取消了基本養老金只需交滿10年的規定,統一調整為需要交滿15年。這意味著,如果您在1998年6月30日前開始工作并且至今已交滿10年但尚未繼續繳費,您需要盡快補繳剩余的5年養老保險,以確保能夠繼續按月領取養老金。否則,退休后您只能領取一次性養老金,而非按月發放。此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并適用于自該日期起至今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例如,有一位女士自1996年2月開始繳費,計劃在2006年2月年滿50周歲時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然而,根據新的183號文件規定,她需要再補繳5年的養老保險才能繼續按月領取養老金。若選擇不補繳,將停止其按月領取的養老金,并一次性退還其個人賬戶余額。請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務必了解并遵守這一政策,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影響。如果您對此規定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解釋,請隨時向我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