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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勞動仲裁開庭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補充材料。如果在舉證期限內未能提交證據,仲裁委員會可能會組織質證,特別是當證據對案件關鍵事實有重大影響時。2. 在實際操作中,仲裁委員會可以在開庭前、開庭時,甚至開庭結束后但在庭審結束前,允許當事人補充證據。通常,仲裁委員會會給予當事人額外3至5天的時間來補充證據,并安排再次開庭進行質證。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如果當事人或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筆錄中有遺漏或差錯,他們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沒有理由或無必要時,可以不進行補正,但必須記錄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