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51dongshi.com/20250105/wz/18533021852.jpg)
一、漢朝女性在財產繼承權方面擁有主動權,根據《二年律令》和《置后律》,她們能夠繼承家產,并在婚姻中將個人財產帶到夫家,且在丈夫去世后有權取回這些財產。二、在唐朝,女性的家庭地位同樣較高,她們擁有繼承權,能作為戶主獨立經濟,懼內現象普遍,反映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強勢地位。三、唐代女性在婚姻問題上具有主動權,不滿意的婚姻可以選擇離婚并改嫁,社會對此持開放態度,離婚書上甚至會寫上祝福語。四、盡管女性相較于男性仍是弱勢,但唐朝通過法令保護女性權益,限制男性隨意休妻。綜上所述,唐朝女性的社會地位與漢朝女性相比并無顯著差異,因此兩者的幸福指數可能相近,不能簡單斷言唐朝女性的幸福指數低于漢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