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增值稅預繳稅率確定依據是什么
房地產增值稅預繳稅率確定依據是什么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時,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第十一條則明確了應預繳稅款的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 = 預收款 ÷ (1 + 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 3%。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特定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導讀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時,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第十一條則明確了應預繳稅款的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 = 預收款 ÷ (1 + 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 3%。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特定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房地產增值稅預繳稅率的確定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時,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第十一條則明確了應預繳稅款的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 = 預收款 ÷ (1 + 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 3%。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特定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除了上述情況,還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預繳增值稅:- 提供建筑服務:包括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和取得預收款提供建筑服務。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分別按照2%或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不動產經營租賃: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規定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轉讓不動產: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及轉讓自建的不動產,均需按照5%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稅款。個體工商戶轉讓購買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銷售房地產: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需要注意的是,具體到每個省市的稅收依據可能會有所不同。財務在處理房地產預售增值稅時,應結合當地稅務局稅收政策的實際內容來確定,并可關注相關網站以了解稅收政策更新的最新信息。
房地產增值稅預繳稅率確定依據是什么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時,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第十一條則明確了應預繳稅款的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 = 預收款 ÷ (1 + 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 3%。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特定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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