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固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
兩次固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
若勞動者選擇不續簽,除非是因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低于原合同而拒絕,否則勞動者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此類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如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是在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時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或是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導讀若勞動者選擇不續簽,除非是因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低于原合同而拒絕,否則勞動者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此類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如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是在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時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或是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勞動者續簽,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滿一年工作支付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若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并且提出或同意續簽,而用人單位拒絕,則該行為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相當于每工作一年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若勞動者選擇不續簽,除非是因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低于原合同而拒絕,否則勞動者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此類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如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是在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時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或是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了原合同條件而勞動者拒絕續簽。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對于工作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兩次固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
若勞動者選擇不續簽,除非是因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低于原合同而拒絕,否則勞動者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此類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如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是在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時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或是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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