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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審結。若遇特殊情況需延長,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再延長六個月;若還需進一步延長,則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批。據此,兩年未作出審理判決顯然是不合規定的,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監督部門反映情況。一旦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申請應盡快落實執行,拖延過久必然會對案件結果產生不利影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其法律效力如下:若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將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有權上訴;若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則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其判決、裁定即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此外,上級人民法院若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案件,也將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其判決、裁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