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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續(xù)期內,夫婦一方或雙方因繼承或受遺贈獲得之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如死者親人為配偶一方或雙方訂立遺囑將部分財產僅授予其中一方者,但在此種情形下,應根據(jù)遺囑顯示,確認為個人財產。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