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寫一人名字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僅寫一人名字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然而,特殊情形亦存在。若該房產為婚后由父母出資購買并記于其子女名下,通常被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予,歸屬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導讀然而,特殊情形亦存在。若該房產為婚后由父母出資購買并記于其子女名下,通常被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予,歸屬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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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置之房產,雖僅記于單方名下,仍屬共有的婚內資產。然而,特殊情形亦存在。若該房產為婚后由父母出資購買并記于其子女名下,通常被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予,歸屬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僅寫一人名字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然而,特殊情形亦存在。若該房產為婚后由父母出資購買并記于其子女名下,通常被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予,歸屬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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