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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婚姻存續期內,若雙方自愿且平等地通過書面方式約定并財產歸屬,無論全部屬個人所有還是部分共享,均受法律保護并具法律效力,無須公證。此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未經公證,其法律效益不受影響。但請注意,婚內財產協議并非必須公證才有效。有人誤以為只有公證后的協議才生效,實則不然。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公證”為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備條件。因此,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協議內容不違法,不論是否公證,均依法有效。盡管如此,如未公證,協議僅能保障雙方權益,無法對抗第三方。故而,婚內財產協議是否公證并非關鍵,關鍵在于協議內容明確無誤,避免產生歧義。此外,建議采用書面協議代替口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