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哪些情況下不得探望子女
離婚后,哪些情況下不得探望子女
然而,若探望之行徑有害子女身心健康且破壞子女利益,則應對該權力實施適度干預,可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中止應基于法定事實。通常情況下,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包括。(1)探望權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其他重疾,可能危害子女健康。(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過程中有侵害子女權益的行為或犯罪行為。(4)探望權人與子女關系嚴重惡化,子女堅決反對探望。(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狀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導讀然而,若探望之行徑有害子女身心健康且破壞子女利益,則應對該權力實施適度干預,可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中止應基于法定事實。通常情況下,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包括。(1)探望權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其他重疾,可能危害子女健康。(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過程中有侵害子女權益的行為或犯罪行為。(4)探望權人與子女關系嚴重惡化,子女堅決反對探望。(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狀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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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乃離婚父母固有權限,不應隨意阻礙或剝奪。然而,若探望之行徑有害子女身心健康且破壞子女利益,則應對該權力實施適度干預,可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中止應基于法定事實。通常情況下,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包括:(1)探望權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其他重疾,可能危害子女健康;(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過程中有侵害子女權益的行為或犯罪行為;(4)探望權人與子女關系嚴重惡化,子女堅決反對探望;(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狀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哪些情況下不得探望子女
然而,若探望之行徑有害子女身心健康且破壞子女利益,則應對該權力實施適度干預,可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中止應基于法定事實。通常情況下,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包括。(1)探望權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其他重疾,可能危害子女健康。(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過程中有侵害子女權益的行為或犯罪行為。(4)探望權人與子女關系嚴重惡化,子女堅決反對探望。(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狀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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