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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庭成員維持日常居住所需之居處,法院有權查封,但不得實施處理行為。此房產并非賈某、林某及家人維生的必須住所。該房屋面積高達300平米,即便賈某全家同居于此,其住房亦遠超我國城鎮與農村居民平均居住空間約30平米。且賈某家人已離房久矣,無實際入住。據該法第七條規定,若超出自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生命存續所需而有剩余之房產,在確保他們基本生活水平下,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同意,法院可對多余部分進行處分。故本案中賈某家的住宅,可準許法院處置,如拍賣等方式以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