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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方未能依照離婚協議履行其應盡職責,那么另一方可尋求法律援助并向法院提交訴狀,請求對方堅決執行婚姻解散協議中的各項條款及規定。待收到院方裁決書后,如前述一方仍拒絕或拖延執行上述命令,被侵權的一方應當依法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