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釋每股收益是在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礎上,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得出的每股收益。計算公式為:每股收益=“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當期實際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去年擁有1億股,凈利潤1000萬,每股收益0.1元。若今年實施10送10的分紅方案,股數增至2億,每股收益下降至0.05元,這就是稀釋每股收益。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考慮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影響,不考慮不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分子的調整涉及兩方面,一是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二是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調整時需考慮相關所得稅影響,對于包含負債和權益成分的金融工具,僅需調整金融負債部分的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分母的調整涉及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需根據潛在普通股的條件確定。當存在多種轉換基礎時,應假設最有利的轉換率或執行價格。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按照其發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在當期期初轉換,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在發行日轉換,被注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根據發行在外時間加權平均計入稀釋每股收益,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則從發行日至轉換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轉換后的普通股則計入基本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