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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待拆遷的房屋僅屬夫或妻一方的私人財產,則該拆遷安置房產亦應認定為其單人所有,不得納入夫妻共有財產范疇進行分割。反之,若原房屋系夫妻共同購買并在婚姻期間內取得所有權,且購房款項源自雙方共有的財產積累,則相應的拆遷安置房屋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按均等原則予以分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