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承諾的主要區別在哪里
要約與承諾的主要區別在哪里
要約即希望締結約定的意思表示。而承諾則代表接受要約的意愿表達。2.形式要求。要約要求內容明確具體。反之,承諾內容應與之相符。3.效力分類。要約自送達受邀方生效。而承諾需通過告知進行,且通知送達后才產生效力,除非有特殊交易習慣或要約明確允許以行動表示。4.撤回與撤銷區別。撤回要約的通知須在要約送達前或同時送達。而撤銷要約通知則需在受邀方發出承諾通知前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對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素做出了詳細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將受到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了要約的生效時間,即適用第一百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了要約的撤回,應遵循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導讀要約即希望締結約定的意思表示。而承諾則代表接受要約的意愿表達。2.形式要求。要約要求內容明確具體。反之,承諾內容應與之相符。3.效力分類。要約自送達受邀方生效。而承諾需通過告知進行,且通知送達后才產生效力,除非有特殊交易習慣或要約明確允許以行動表示。4.撤回與撤銷區別。撤回要約的通知須在要約送達前或同時送達。而撤銷要約通知則需在受邀方發出承諾通知前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對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素做出了詳細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將受到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了要約的生效時間,即適用第一百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了要約的撤回,應遵循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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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義區分。要約即希望締結約定的意思表示;而承諾則代表接受要約的意愿表達。2. 形式要求。要約要求內容明確具體;反之,承諾內容應與之相符。3. 效力分類。要約自送達受邀方生效;而承諾需通過告知進行,且通知送達后才產生效力,除非有特殊交易習慣或要約明確允許以行動表示。4. 撤回與撤銷區別。撤回要約的通知須在要約送達前或同時送達;而撤銷要約通知則需在受邀方發出承諾通知前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對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素做出了詳細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將受到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了要約的生效時間,即適用第一百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了要約的撤回,應遵循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九條對承諾的定義做了解釋,即為受邀方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了承諾的到達期限,若要約未設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了承諾的撤回,同樣應遵循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要約與承諾的主要區別在哪里
要約即希望締結約定的意思表示。而承諾則代表接受要約的意愿表達。2.形式要求。要約要求內容明確具體。反之,承諾內容應與之相符。3.效力分類。要約自送達受邀方生效。而承諾需通過告知進行,且通知送達后才產生效力,除非有特殊交易習慣或要約明確允許以行動表示。4.撤回與撤銷區別。撤回要約的通知須在要約送達前或同時送達。而撤銷要約通知則需在受邀方發出承諾通知前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對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素做出了詳細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將受到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了要約的生效時間,即適用第一百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了要約的撤回,應遵循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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