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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未構成犯罪之違法行為,根據具體案情,可處以數日至多十五日不等的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以及吊銷其所頒發的相應許可證。【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