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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生產(chǎn)者、銷售者若在其產(chǎn)品中摻入偽劣成分,或以次品充當(dāng)優(yōu)品,銷售額超過五萬元而不足二十萬元者,將被判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需繳納銷售額百分之五十至兩倍的罰金;倘若銷售額達(dá)到二十萬元且未滿五十萬元,則將面臨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需繳納銷售額百分之五十至兩倍的罰金;若銷售額高達(dá)五十萬元但未滿二百萬元,將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繳納銷售額百分之五十至兩倍的罰金;而如果銷售額超過二百萬元,將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同時需繳納銷售額百分之五十至兩倍的罰金或沒收全部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