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區域收入屬于業主嗎?
小區公共區域收入屬于業主嗎?
開發商、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方利用業主共同所有部分獲取的收入,減去合理開支后,仍返還給業主共同享用。因此,在相應扣除合理成本后,小區內占用公共區域所獲收益可歸全體業主享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導讀開發商、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方利用業主共同所有部分獲取的收入,減去合理開支后,仍返還給業主共同享用。因此,在相應扣除合理成本后,小區內占用公共區域所獲收益可歸全體業主享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占有小區公共道路或其他地段設置的汽車停車資源,以及建筑地塊內的公眾區域、公用設備及物業服務用房所獲得的收益,均屬業主共享。開發商、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方利用業主共同所有部分獲取的收入,減去合理開支后,仍返還給業主共同享用。因此,在相應扣除合理成本后,小區內占用公共區域所獲收益可歸全體業主享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公共區域收入屬于業主嗎?
開發商、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方利用業主共同所有部分獲取的收入,減去合理開支后,仍返還給業主共同享用。因此,在相應扣除合理成本后,小區內占用公共區域所獲收益可歸全體業主享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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