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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了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外,其余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它們同樣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十條進一步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進行經營和管理。如果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由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分別進行經營和管理。《物權法》第153條明確指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這意味著,城鎮居總的來說,農村的土地權屬清晰,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無論是宅基地、自留地還是自留山,其所有權都屬于農民集體,并由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和經營。同時,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轉讓也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