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組成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公司清算組成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在這兩種情況下,清算組成員的構成有差異。自行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由股東或董事擔任。而在強制清算程序中,則由法院指派相關人員組成。具體而言,清算組成員可來自以下幾類人或機構。(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上述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且已獲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值得注意的是,第(2)、(3)項中的中介機構或人員需已被納入相應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1.清算組作為企業清算事務的執行者,代表企業行使職權。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展自行清算工作。3.若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1)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組。(2)雖成立清算組卻故意拖延清算。
導讀在這兩種情況下,清算組成員的構成有差異。自行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由股東或董事擔任。而在強制清算程序中,則由法院指派相關人員組成。具體而言,清算組成員可來自以下幾類人或機構。(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上述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且已獲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值得注意的是,第(2)、(3)項中的中介機構或人員需已被納入相應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1.清算組作為企業清算事務的執行者,代表企業行使職權。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展自行清算工作。3.若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1)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組。(2)雖成立清算組卻故意拖延清算。
公司解散時,存在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兩種方式。在這兩種情況下,清算組成員的構成有差異。自行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由股東或董事擔任;而在強制清算程序中,則由法院指派相關人員組成。具體而言,清算組成員可來自以下幾類人或機構:(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上述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且已獲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值得注意的是,第(2)、(3)項中的中介機構或人員需已被納入相應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1. 清算組作為企業清算事務的執行者,代表企業行使職權。2.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展自行清算工作。3. 若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1)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組;(2)雖成立清算組卻故意拖延清算;(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權益。同時,若債權人未提出清算申請,但公司股東認為需要清算,也可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成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在這兩種情況下,清算組成員的構成有差異。自行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由股東或董事擔任。而在強制清算程序中,則由法院指派相關人員組成。具體而言,清算組成員可來自以下幾類人或機構。(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上述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且已獲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值得注意的是,第(2)、(3)項中的中介機構或人員需已被納入相應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1.清算組作為企業清算事務的執行者,代表企業行使職權。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展自行清算工作。3.若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1)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組。(2)雖成立清算組卻故意拖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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