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辦理期限
協議離婚辦理期限
緣于現行規定,協議離婚必須歷經為期30日的冷靜期,待雙方冷靜思考并決定申請離婚證書后,方可由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由此協議離婚方告成功完成。【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導讀緣于現行規定,協議離婚必須歷經為期30日的冷靜期,待雙方冷靜思考并決定申請離婚證書后,方可由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由此協議離婚方告成功完成。【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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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協議離婚者需留出30日完成全套程序。緣于現行規定,協議離婚必須歷經為期30日的冷靜期,待雙方冷靜思考并決定申請離婚證書后,方可由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由此協議離婚方告成功完成。【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辦理期限
緣于現行規定,協議離婚必須歷經為期30日的冷靜期,待雙方冷靜思考并決定申請離婚證書后,方可由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由此協議離婚方告成功完成。【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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