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獲精神賠償,是否為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所獲精神賠償,是否為共同財產?
婚姻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1)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2) 生產、運營、投資所得的收益。(3) 知識產權收益。(4) 繼承或接受贈與的財產,但明確規定僅歸屬一方的除外。(5) 個人財產投資所獲收益。(6) 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7) 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及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導讀婚姻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1)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2) 生產、運營、投資所得的收益。(3) 知識產權收益。(4) 繼承或接受贈與的財產,但明確規定僅歸屬一方的除外。(5) 個人財產投資所獲收益。(6) 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7) 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及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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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遭受損害而獲取的精神賠償,應被視為單方個人財富,而非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1)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2) 生產、運營、投資所得的收益;(3) 知識產權收益;(4) 繼承或接受贈與的財產,但明確規定僅歸屬一方的除外;(5) 個人財產投資所獲收益;(6) 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7) 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及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所獲精神賠償,是否為共同財產?
婚姻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1)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2) 生產、運營、投資所得的收益。(3) 知識產權收益。(4) 繼承或接受贈與的財產,但明確規定僅歸屬一方的除外。(5) 個人財產投資所獲收益。(6) 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7) 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及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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