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招人是否為裁員行為
減少招人是否為裁員行為
裁員僅限經濟性裁員,即特定情況下,企業依據法律規定集中解雇員工。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實施裁員行動。生產經營陷入困境。申請破產重組。轉產、重大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調整引發崗位變動,需要裁撤部分人員。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導讀裁員僅限經濟性裁員,即特定情況下,企業依據法律規定集中解雇員工。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實施裁員行動。生產經營陷入困境。申請破產重組。轉產、重大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調整引發崗位變動,需要裁撤部分人員。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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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縮編并非裁員行為。裁員僅限經濟性裁員,即特定情況下,企業依據法律規定集中解雇員工。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實施裁員行動:生產經營陷入困境;申請破產重組;轉產、重大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調整引發崗位變動,需要裁撤部分人員;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減少招人是否為裁員行為
裁員僅限經濟性裁員,即特定情況下,企業依據法律規定集中解雇員工。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實施裁員行動。生產經營陷入困境。申請破產重組。轉產、重大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調整引發崗位變動,需要裁撤部分人員。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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