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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決定不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必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補償標準依據員工的工作年限來確定,每滿一年,公司需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工作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則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若員工的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按三倍數額支付,但最高補償年限不超過十二年。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選擇不續簽,并且未變更或降低原有勞動條件,員工也可以選擇不續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時,用人單位需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用人單位則無需提供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例如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不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公司應支付賠償金,金額為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