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規范離休干部養老金的文件
浙江省規范離休干部養老金的文件
1996年9月20日省委黨委討論通過了《關于提高部分老干部待遇的意見》,對符合“比照副廳級套改工資、發放交通費”規定條件的,目前在企業的離休干部,基本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及交通費發放按以下意見執行。一、 按省政府《關于給企業離休干部增加生活補貼的通知》(吉政發[1995]3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增加生活補貼》離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的通知》(吉政辦發[1996]32號文件)中有關副廳級干部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今后,凡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均按文件規定的副廳級標準執行。二、 交通費比照副廳級標準發放。三、 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及發放交通費的時間,從1996年9月開始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導讀1996年9月20日省委黨委討論通過了《關于提高部分老干部待遇的意見》,對符合“比照副廳級套改工資、發放交通費”規定條件的,目前在企業的離休干部,基本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及交通費發放按以下意見執行。一、 按省政府《關于給企業離休干部增加生活補貼的通知》(吉政發[1995]3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增加生活補貼》離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的通知》(吉政辦發[1996]32號文件)中有關副廳級干部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今后,凡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均按文件規定的副廳級標準執行。二、 交通費比照副廳級標準發放。三、 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及發放交通費的時間,從1996年9月開始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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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離休干部比照副廳級增加養老金和生活補貼的意見1996年9月20日省委黨委討論通過了《關于提高部分老干部待遇的意見》,對符合“比照副廳級套改工資、發放交通費”規定條件的,目前在企業的離休干部,基本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及交通費發放按以下意見執行: 一、 按省政府《關于給企業離休干部增加生活補貼的通知》(吉政發[1995]3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增加生活補貼》離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的通知》(吉政辦發[1996]32號文件)中有關副廳級干部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今后,凡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均按文件規定的副廳級標準執行。 二、 交通費比照副廳級標準發放。 三、 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及發放交通費的時間,從1996年9月開始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8年1月1日起,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調整水平按照2007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調整時要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繳費水平和年齡等掛鉤。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建國前老工人、1953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原工商業者等退休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人員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的具體調整水平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各地的具體實施方案于12月25日前報送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經審批后認真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測算,研究制定調整辦法。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提高統籌層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在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浙江省規范離休干部養老金的文件
1996年9月20日省委黨委討論通過了《關于提高部分老干部待遇的意見》,對符合“比照副廳級套改工資、發放交通費”規定條件的,目前在企業的離休干部,基本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及交通費發放按以下意見執行。一、 按省政府《關于給企業離休干部增加生活補貼的通知》(吉政發[1995]3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增加生活補貼》離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的通知》(吉政辦發[1996]32號文件)中有關副廳級干部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今后,凡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均按文件規定的副廳級標準執行。二、 交通費比照副廳級標準發放。三、 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及發放交通費的時間,從1996年9月開始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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