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可以依法對超標電動車進行處罰。
一、對超標電動車的處罰標準
1、對當事人能提供車輛來源證明(稅務部門開具的發票),符合國家標準但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制作簡易處罰決定書,處50元罰款。拒絕罰款的,依法扣留車輛。
2、有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扣12分,罰款200元。無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對駕駛人員處以拘留。
3、當事人有拒絕、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及情節輕重,予以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電動自行車是否超標的認定標準
1、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其時速、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
2、電動自行車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有人力騎行功能,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整車重量不大于40kg,電動機功率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于240w。
超出以上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屬于摩托車范疇,按照機動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