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有幾種情況:
1、交警在現場給你開了手寫的處罰決定書,需要再錄入系統,這需要一個過程,有可能交警還沒錄。
2、交警現場出具的法律文書要分清究竟是什么,處罰決定書這個就是通常說的罰單,因為已經處罰,就需要交罰款了,違法處理通知書和強制措施憑證開出來,還沒有結束,需要通過許多程序才能最終打出處罰決定書,然后再交罰款。
3、如果你本人不在現場,交警貼的違法停車告知單,這種需要到違法行為所在地和車輛號牌核發地的非現場違法行為處罰點去處理,一般車管所,各大隊,各縣大隊各中隊都有。處理完就打出處罰決定書,再交罰款。而這種非現場采集的,有時要等10個工作日以后,因為錄入系統有個過程 。
擴展資料:
處罰的執行:
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 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十九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對非本轄區(以直轄市和地、市范圍為界,下同)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
(二)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和高速公路上,對非本轄區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上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主動提出的。
第二十條 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處罰決定后,當場收繳。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違章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