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國《禁毒法》引入了社區戒毒制度,其具體內容見如下條款: ?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
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
另外,如果不接受社區戒毒的,可能會受到政府部門的強制戒毒的強制措施。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對5種吸毒成癮的人員進行社區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機關初次查獲,有固定住所和穩定的生活來源,具備家庭監護條件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3、不滿16周歲或已滿70周歲以上,并具備家庭監護條件。
4、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5、其他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的。
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嚴重人員、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實際管控時間在3年以下的吸毒成癮嚴重人員,公安機關原辦案單位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
公安機關對符合社區戒毒或社區康復的吸毒成癮人員,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開具《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書》,同意后將吸毒成癮人員送到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報到并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社區戒毒期限為3年,社區康復期限不超過三年。
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的人員應當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登記,通過檢測、談話、戒毒知識輔導、法律援助、就業援助、告誡、戒毒(康復)情況定期評估等方式和途徑,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管理和幫助。
社區戒毒將以社區為單位,聯合各部門統一行動,由公安機關負責對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和登記,實行動態管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禁毒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社區戒毒